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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将上述17斤K粉藏匿于汽车的车头盖下

刘某某,香港人,是广东与香港往返司机。刘某某因赌博认识了“香港鸡”,其让刘某某帮助其走私“k粉”到香港,并承诺给相当的报酬。于2014年某月,“香港鸡”派人送11公斤毒品k粉给刘某某走私出境,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庄某某将11公斤K粉分为44小包并抽真空封口;当天15时,另一被告人陈某某将6斤毒品K粉交给刘某某走私出境;然后刘某某将上述17斤K粉藏匿于汽车的车头盖下发动机空隙处,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看水”。当晚刘某某驾驶汽车出境时被海关人员查获。后经搜查,在刘某某租住的房子有两包k粉,共计200多克;陈某某的手机存有走私k粉的数量记录,其中有18斤由刘某某走私出境。刘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走私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两个罪名。

2014年10月,刘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刘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具了以下五点辩护意见,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第一、关于刘某某走私2014年9月22日11时按照老板“香港鸡”的指示走私毒品走私11公斤毒品,在这次走私案件中应定性为从犯,依照法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陈某某将6公斤毒品交给刘某某出境,刘某某在此只是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按照走私毒品罪帮助犯论处,应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在被告人陈某某手中手机查到的存有K粉走私数量记录,在没有查到相关的时间、地点、作案工具等关键因素下,仅仅凭借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手机数据记录,就认定刘某某帮助陈某某走私了18公斤K粉,是不能达到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的。

第四、关于刘某某非法持有K粉274克的问题。根据刘某某在2014年09月23日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在被侦查机关正式搜查刘某某住处之前,刘某某就自己主动交代了在卧室衣柜抽屉里有250克K粉。对此,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在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且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走私氯胺酮(俗称K粉)1千克以上,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非法持有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而本案刘某某走私k粉35公斤(其中有18公斤k粉经王平聚律师团队辩护,法院采纳其意见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早已远远超于1千克的范围。经王平聚律师团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

如需法律帮助,详情请垂询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辩护团队

(责任编辑:健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