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校学生有男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直接开除,在法律上是否违法?
时间:2018-07-08 18:47 来源:未知 作者:健康网 点击:次
黑龙江某某学校,该校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相关规定,其中“在校期间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先说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从法律角度来讲归纳总结为两种情形,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中后者被《婚姻法》明确禁止,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但是前者中的非法,指的不是同居行为本身非法,而是此类同居关系中,婚姻关系不被法律承认。对于前者,其实有一个更合适的词来形容,叫做非婚同居,这里要特别强调,一般的民事行为,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所以非婚同居是法律所允许的,属于个人自由范畴。 同居是指共同居住生活,非法则是指法律上的特定含义,非法同居的两种情形在法律上有本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具体到这个条款中,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学校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无可厚非,但是大学生自由恋爱,选择和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学校无权干预。还需强调的是,发生性关系只是同居中的一项内容,不能对同居进行窄化的理解,即便没有性关系,依然可以构成非法同居,而有性关系,不能用于证明同居的非法性。
在来说发生性关系这个问题,自主自愿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属于性权利中的性表达权范畴,而性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与谁发生性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但是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性关系往往对社会公德形成挑战,那么我们必须对具体情形做具体的分析,准确的区分公德与私权,既不能以公德的名义侵犯私权,也不能以私权的名义危害公德,具体到规定中所针对的大学生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如果他们是在学校公开场合发生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很显然就触碰了公德的底线,但是如果在校外开个房,敦伦一下伟大友谊,那就和学校无关,学校能管的只是学校这一亩三分地,校规校纪也有个范围,手不能伸得太长。
就我个人的观点,这个学校的规定是否违法其实还不能断言,因为学校尚未对相关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如果只是强调在校学生不得与有配偶的人同居,不得在学校内发生性关系,那么学校还是有这个权力的,但是如果把一切学生同居、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一棍子打死,则毫无疑问属于侵犯人身自由,是违法的。 当然也有很多人支持学校的校规,他们认为学校如果连纪律都没有了,用什么来谈高校的学术和科研呢?作为学生,如果没有专心学习专业技能和学术本领,整天都是想着和女同学同居,那进大学干嘛?还不如回家趁早结婚就好了。现在的大学生很多都是60分万岁,这样的思想以后对人生的担当有能力吗? 他们还认为作为学生就应该忍住自己的欲望,攻坚克难,潜心专研,本领优秀,学术高超,还愁什么找工作难吗?再者一个,我们的军队为什么那么优秀,就是因为有钢铁般的纪律。所以我认为高校的管理要进行军事化管理,只有用纪律约束,高校才能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 (责任编辑:健康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