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仍无效,则另更换药物
时间:2018-06-13 10: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才可联合用药,一般不宜超过三种药物同时使用,若仍无效,则另更换药物。用药务求精简,杂药乱投不但给病人造成困难,也使医生不容易控制药理作用和毒性反应。 如果某种药物已用至最大耐受量而确实无效(观察期不少于一个月)则应撤换。撤换时不宜太快,至少需要十天或者半个月时间来递减旧药及递增新药。但如若发生过敏反应或造血功能障碍时不在此例,需立即停服该药。 如果出现药物过敏,或者副作用太大时,可以考虑换药。 更换另一种抗癫痫药时,除缓慢减量外,不应骤然停用,突然停药。若减药期间或停药以后,倘然再有发作,则重复治疗如初。 绝大数的患者都可通过正规的药物治疗得到控制,因而药物治疗仍然是最重要的治疗手段,其原则是单一用药和长期用药。当一种药物效果不好,需要更换另外的药物时,切不可突然换药。需逐渐把新药增加到有效剂量后再对原来的药进行逐渐减量,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有药物之间的相互影响而调节新药剂量,应当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另外药物的疗效是逐渐显现的,而且要通过抽血化验药物浓度证实药量合理,而病人疗效不满意,才考虑换药。更换几种药物均效果不好后,再考虑联合用药,而且要定期复查血常规和肝肾功能,减少副作用的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