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抄袭 网络差评这些网络行为是否侵权?
时间:2019-09-23 10:04 来源:未知 作者:健康网 点击:次
互联网正在全面重塑人们的生活方式,这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一周年前夕,筛选、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网络平台侵犯明星人格权、网络差评引发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以及人工刷量、网络传销等各类互联网生态下的新型典型纠纷,并给出了裁判结果,明确了裁判理念,为多种网络空间行为提供了指引和划定了边界,极具规则导向意义。 案例1 《昆仑墟》诉5款游戏侵权 索赔500万被驳回 类型: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 法院:整体相似、亦有独创,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可另行主张 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游戏《昆仑墟》的著作权人,其发现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名被告联合运营的《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在角色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与《昆仑墟》基本一致,涉嫌抄袭,遂诉至法院称3名被告侵犯了原告游戏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2019年3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5款游戏与原告的《昆仑墟》构成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但也有部分不同,在《昆仑墟》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认定,被诉的《灵剑苍穹》等5款游戏并不是《昆仑墟》游戏的复制品,不构成对其复制权的侵犯,也不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至于两者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对原告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菲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 网上商城“拉人头”被认定传销 起诉工商部门被驳回 类型:互联网行政纠纷 法院:支持依法处罚网络传销行为 原告广州聚贤公司在网上商城销售礼包产品。消费者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进入该商城,购买特定金额礼包产品可成为其会员,并取得以同样方式发展他人成为商家新会员的资格,以此形成一定规模的上下线关系。上线会员按下线会员购买礼包产品的金额大小获取相应奖励。 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广州聚贤公司的行为构成传销,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聚贤公司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2019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聚贤公司的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关于传销的规定,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合法,驳回聚贤公司的请求。 案例3 网友网上抢购纸尿裤 优惠信息撤销被“放鸽子” 类型:网购合同纠纷 法院:判赔1元 2018年7月7日晚,天猫超市挂出优惠信息显示,一款纸尿裤的原价为189元一箱,从7月10日0点开抢,前5分钟单箱只要39.9元,每人限购5箱。消费者郑某之后将5件商品加入了购物车,并将链接发到微信群,相约亲友在7月10日0点抢购。但天猫超市于7月9日9点44分突然更改了优惠页面,删除了“前5分钟单箱39.9元”字样,并变更抢购开始时间至7月10日10点。原告郑某及其亲属在7月10日0点打开购物车后,发现里面的商品不能支付,遂等到10日10点才开始购买,发现并无优惠,最终以189元买了一箱产品。 原告郑某称,天猫超市的行为属于违约,撤销促销信息的行为属于欺诈,且让其在亲属中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故起诉天猫超市请求判令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猫公司应向原告赔偿1元,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4 用林志玲形象打广告 化妆品公司被判赔5万 类型:网络人格权纠纷 法院:网络时代明星侵权纠纷多发 广州一家化妆及护肤品销售公司,在未获得中国台湾艺人林志玲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品牌名称、微信公众号、13篇微信文章中分别使用了林志玲的名字、照片等相关信息作为广告推广。林志玲方面起诉称,该化妆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化妆品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需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5 网友帮YY拉新用户逾万 4万多元“悬赏金”不兑现? 类型:网络悬赏广告纠纷 法院:不支持“人工刷量” 网友钱某在华多公司为推广“YY极速版”(一款APP)发起的“邀请好友立赚”活动中邀请了近万名用户,按规则应获得红包奖励4万余元。但其提现时被告知违规操作并冻结账户。钱某向法院主张华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2019年7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华多公司所开展活动为网络悬赏广告,旨在挖掘用户社交资源,扩大APP新用户数量。原告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不符合被告”邀请好友“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合同的目的。 案例6 签订著作权阴阳合同 商业维权公司索赔被驳回 类型:互联网著作权纠纷 法院:对该类诉讼维权不予支持 某网文作者将4篇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转让给了一家法律咨询公司,授权该法律咨询公司起诉维权、获得赔偿等。该法律咨询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了某文化传播公司。 该文化传播公司后发现有一微信公众号转载了涉案作品,遂将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告上法院索赔。被告方认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实际并未获得著作权授权,不具备原告资格。该文化传播公司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不准并驳回其起诉。 广州互联网法院查明,该案中,网文作品的作者与某法律咨询公司之间签订了阴阳合同,表面上转让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约定著作权仍在作者手里。双方转让协议实际只是为了维权所用,故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7 边检站使用歌曲做宣传 构成侵权被判赔8万 类型: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 法院:不属于合理使用 作曲家王某诉称,某边防检查站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其创作歌曲并在网上传播,且未标明其曲作者身份,构成侵权。边防检查站辩称,其系国家机关,出于宣传边检形象和工作需要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9年8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为宣传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被告利用王某的乐曲制作音乐宣传视频的行为,显然不是履行法定职责,故不属于执行公务。而且,被告未经许可,在全文使用原告音乐作品时,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也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法院判决认定,该边防检查站赔偿8万元;停止使用原音乐视频,完成赔偿并在原音乐视频中署上作者姓名后,可基于原有宣传目的继续使用该音乐视频。 案例8 宝宝在月子中心得肺炎 夫妻上网给差评被索赔50万 类型:互联网名誉权纠纷 法院:网络差评未失实,不应视为诽谤 宝宝在月子中心期间感染了肺炎,因对月子中心服务不满意,广州一对夫妇事后在大众点评网上给予该月子中心差评。月子中心以差评内容属于诽谤,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夫妻俩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小夫妻在网上对月子中心环境、卫生、饮食等负面评价内容不应视为失实,不构成诽谤、诋毁等损害该公司名誉的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9 滥用“免费退货”权利 网友被商城冻结账户 类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限制消费者滥用权利 某网络商城用户的网友下单1800余元商品后,因不满自付快递费用而退款。其在2015年至2018年三年内的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据此,商城退回服务费,冻结了其商城账户。该网友认为商城违约、欺诈,将其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9年5月,法院判决,原告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针对上门取件退货,不等于“无限退货”。原告行为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网络商城按照有效服务条款冻结原告账户,有合同依据,其行为符合合同规定。 案例10 大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视频 法院颁诉中禁令停播 类型:知识产权诉中禁令 法院:侵权可能性大,支持禁令申请 网络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公司腾讯认为,国内某短视频平台未经许可传播大量该游戏短视频,并引诱用户上传,获得巨额收益,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对其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若不及时停止传播,侵权导致的损失将不可逆,故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裁定要求某视频平台立即停止上传、传播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全部视频。同时要连续15日向用户发布公告。 (责任编辑:健康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