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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涉毒品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厦门中院今天发布

4起涉毒品典型案例

郑重提醒大家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1

 

患艾滋病后疯狂作案,贩卖运输毒品

【案情摘要】

2010年3月,周某明在陈某森(已判刑)的指使下,伙同邱某富(已判刑)从厦门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由陈某森出资,向“小鬼”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0粒,运回厦门交给陈某森贩卖。

2013年3月23日凌晨4时许,周某明在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某大厦楼下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被查获随身4小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海洛因成分。

2014年2月9日,周某明乘坐曾某健(已判刑)驾驶的闽D13***轿车,从本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毒品。当日晚,周某明在入住某酒店交易毒品,并将其中部分毒品装入其携带的一黑色夹包内。次日凌晨,周某明乘坐曾某健驾驶的轿车至汕头汽车站后换乘汽车返回厦门。在前往汕头汽车站途中,周某明将上述黑色夹包放置于轿车上,由曾某健驾驶该车辆返回厦门。当日12时许,曾某健行至湖里区海天路某超市门口路边时被民警抓获,其车上黑色夹包内藏匿的1袋毒品疑似物亦被查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4年3月6日晚21时许,周某明携带其在广东购买的毒品和手枪1支从广东省汕头市乘坐大巴车返厦到达思明区湖滨南路长途汽车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随身携带的包内藏匿的毒品疑似物10包、白色晶体粉末1瓶、枪形物1把、子弹6发。经鉴定,共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氯胺酮成分、海洛因成分;查获的枪形物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4年3月,伊某(已判刑)应其朋友要求,通过其前男友陈某钟(已判刑)找周某明购买毒品,后通过陈某钟将5000元借给周某明使用,并约定以甲基苯丙胺抵债。2014年3月12日中午,伊某驾驶其租赁的闽BA***轿车载周某明、陈某钟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后,周某明独自下车前往“老黑”处购买毒品,伊某、陈某钟二人驾车返回厦门。周某明在购得毒品后乘坐大巴车及搭乘摩托车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将部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该镇某旅馆房间,随后乘车返回厦门。次日凌晨,周某明返厦找到思明区某公寓1008房间,陈某钟打电话将刚离开该处的的被告人伊某叫回。之后,周某明交给伊某5小包甲基苯丙胺用于抵偿其此前向伊某的借款5000元。伊某明知该些毒品数量明显多于5000元能够购得的毒品数量,在征求陈某钟意见并获得同意后收下该些毒品并携带离开,后在该公寓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周某明亦在该公寓1008房间被民警抓获。周某明、伊某二人身上及车上的毒品疑似物以及周某明车上的手枪均被查获。3月14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周某明带领下前往龙海市石码镇某旅馆查获其从广东带回藏于该处的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共7包)。经鉴定,伊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周某明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颗粒检出氯胺酮成分;在某旅馆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周某明驾驶的轿车上缴获的1把枪状物,经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多次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83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海洛因12.4克,氯胺酮8.9克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4克、海洛因1.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周某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后又非法携带其中1支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周某明前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又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明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次在被抓获后脱保去向不明,逃避法律追究,缺乏悔罪诚意,综合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其归案后的具体表现,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据此,判决:周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走私毒品罪余刑七年十一个月十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周某明系台湾人,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之后其不思悔改,又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其身患艾滋病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周某明有恃无恐,目无法纪,疯狂作案,既实施了多种毒品犯罪,又实施了涉枪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2

 

非法走私制毒物品至新西兰被查获

【案情摘要】

2016年2月底,林某文出资安排何某猛从广西至福建省福清市入住某酒店,并与翁某华陪同何某猛办理名为“何某光”的假身份证1张用于运输、走私麻黄碱。翁某华、王某忠亦与福建省漳州鼎信贸易有限公司洪某娟联系出口“牛皮纸袋”至新西兰的事宜。

2016年3月9日早上,翁某华联系事先雇佣的徐维泉驾驶的闽A738**小货车至福清市港头高速出口处附近接收上述80个纸箱。同时,根据林某文安排,何某猛由王某忠驾车送至上述接货地点,后与司机徐某泉同车将上述80个纸箱从福清市港头运至漳州鼎信贸易有限公司。王某忠亦驾车载翁某华尾随上述小货车至漳州鼎信贸易有限公司附近等待。何某猛在向徐某泉支付运费人民币1200元后,使用“何某光”的虚假身份与漳州鼎信贸易有限公司洪某娟交接完货物及写有收货人信息的纸条后,按照林某文的安排坐动车返回福清,王某忠、翁某华亦驾车返回福清市。同年3月10日、11日,在林某文指使下,何某猛往返于福清市与漳州市督促80个纸箱出口事宜,并以“何某光”的名义支付洪某娟出口代理费人民币9000元。以上何某猛往返的路费及运费、出口代理费等均系从林某文事先给何某猛的28000元中支付。

2016年4月15日,上述申报为“牛皮纸袋”的80个纸箱运抵新西兰。新西兰海关经查验,发现上述货物中藏匿有50包可疑物品,上述物品经新西兰环境科学研究所检测均含有麻黄碱,净重194.9千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文、翁某华、王某忠、何某猛违反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在国内运输并逃避海关监管,将194.9千克麻黄碱走私出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林某文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翁某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王某忠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何某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四被告人合伙将制毒物品麻黄碱走私至新西兰,后被新西兰海关查获。该案查获地远在他国,关键物证麻黄碱的拍照、提取、称重、鉴定等均系由新西兰警方完成,然后通过一系列的手续,将上述证据转化为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其中涉及到刑事案件跨国合作,证据的转化等诸多问题,该案的顺利审结,对于今后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3

 

化学专业的研究生制毒700多千克

【案情摘要】

2014年7月份,余某为非法牟利,从广东省佛山市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承租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寨后村寨某民房。期间,余某陆续购置、运进制毒仪器设备、原料物件等,并开始在该民房内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16日,余某雇大货车准备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液体连同制毒仪器设备及其他原料物件运回广东省东莞市,在搬运过程中,搬运工人被泄漏的浓硫酸灼伤并为此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从现场停放的大货车和余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加热制冷一体机、离心机、冰柜、旋转蒸发仪、低温恒温循环器、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变频调速器、玻璃容器、硫酸空桶、DW调温电热器、真空泵、甲苯空瓶、真空干燥箱、电热恒温干燥箱等大量化学仪器设备,还查获硫酸、甲苯、氢氧化钠、元明粉、硫酸镁、酒精、氯化氢气体、左旋酒石酸、2-苯乙酰基乙腈等大量化工原料,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品、半成品合计523.9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56.2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粉末30.9千克,后又在该出租房一楼东南侧房间天花板、墙壁、地板发现并起获深褐色可疑斑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700多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据此,判决余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余某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国内某著名高校化学专业,本来有着一片美好前程。然而,余某不仅没有将其所学专业用于服务社会,而是为获取不义之财,实现快速致富的目的,在短短两月期间,制造毒品700多千克。本案足以留给世人深刻的反思,一个人学识再深,本领再大,如果没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可能为害更深。

 

4

 

不甘平淡生活染上毒瘾成了毒贩

【案情摘要】

刘某香长期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14年至2015年2月期间,刘某香单独或伙同陈某民(已判刑)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1时许,刘某香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某住所内,将一小包净重0.04克的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民(另案处理)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同时,民警还在被告人刘某香的住所的客厅桌子上查获了4包经鉴定总净重8.1克的海洛因、1包净重9.8克的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14日,民警在刘某香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某室的暂住处内,查获放置于茶几与床头柜内的11包经鉴定总净重132.6克的海洛因、1包净重15.9克的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1日14时许,陈某民伙同刘某香向郑某强贩卖毒品,由刘某香收取毒资,由陈某民负责将毒品称重包装并交给郑某强。

2015年2月2日,民警在刘某香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某室的暂住处内抓获刘某香,并当场查获1包经鉴定净重1.1克的海洛因、2小包净重4.7克的甲基苯丙胺以及1包净重0.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红色药品。随后,陆续从其暂住处的洗衣机内查获1大包经鉴定净重1100克的甲基苯丙胺;从保险箱内查获3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49.2克、31.4克、99.5克的甲基苯丙胺;从卧室一角的装有花生的塑料袋内查获经鉴定净重分别为101.4克、149.6克、93.8克、142.2克、143.2克、146.9克、95.8克、99.7克的8包甲基苯丙胺。2015年1月6日至2月2日期间,刘某香与陈某民共同租住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某室内。期间,两人多次容留邬某龙、杨某达、“眼镜”等人在其住处内吸食、注射毒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41.84克、甲基苯丙胺2283.2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香还多次容留他人在暂住处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在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期间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香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据此,判决刘某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余刑七年一个月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刘某香不甘于家庭妇女的平淡生活,结交损友,染上毒瘾,从此走上不归路。200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而后又因贩卖毒品、盗窃等多次被法院判刑。吸毒让刘某香感染了艾滋病,因为处于发病期被取保候审。然而,刘某香并未从中汲取教训,真诚悔改,反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实施大宗贩卖毒品犯罪,最终将自己的生命白白葬送。刘某香的人生道路,足以引起世人的警醒。

 

(责任编辑:健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