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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团用“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大约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组织架构容易,股东只有一人,也毋庸耽心往后与合作伙伴孕育发生股权扳连,在做出管理决议计划时只有一人核准便可以了,恍如在行使下去的更为利便,遭到不少人的青睐,曾一度成为停办企业职员优先思忖的股权架构,很多医生集团都用多么的公司股权架构。却不知,这类神奇的股权架构却隐藏着伟大的司法风险。邵律师不提倡大夫集团设立时应用“一人公司”的股权形式,究竟为什么不敦促呢,它会有怎么的法律风险呢? 
我们无妨通过驰名的郎教授与空姐缪某的生意业务合同扳连一案来深入找寻一下“一人公司”埋伏的巨大司法风险在那里。 
馨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某为其法人,也是公司唯一的股东。2012年7月12日,郎某与馨源公司签订《生意公约》一份。依据条约约定,郎某向馨源公司购买佛像、红木家具等,货款合计干部币1600万元。条约签署后,郎某向银行设计了放款,银即将900万元付出给了馨源公司。馨源公司得到钱款后不久将上述金钱转入另外一家公司(据缪某辩称该款项由郎某使用)。随后郎某以馨源公司条约守约为由,诉至法院,哀求打消生意业务公约返还货款900万元,同时要求缪某对上述还款使命担任连带责任。此案经过了上层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终极判令缪某对馨源公司应返还给郎某的900万元货款子细连带责任。 
法院为何会让没有理论获取一分钱的缪某当真这笔巨额取款的连带责任呢?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工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权承当连带责任。 
此条法律规定征求了两层司法含义: 
其一,“一人公司”账目申请较高。绝对不能呈现公司工业与总体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出现公司工业与个人工业混同的状况,由股东整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股东必需自证皎白。当案别人申请“一人公司”的股东连带卖命债务时,必需由股东整体提出证据以证明公司财富自力于自身的团体家制作,不然将承当举证不能的到底,落入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骗局。 
本案中缪某作为馨源公司的独一股东,虽然其辩称取款挨打入另外一家公司帐下,然则其无法证明小我家制作与公司家打造是互相独立的,于是依照《公司法》的干系规定,其必要与馨源公司卖力连带责任。本案是邵状师见到过的将“一人公司”风险表白的最好的案例,我们的郎教授不愧是商学院金融系的高级知识分子,用实战将空姐逼入“一人公司”的司法圈套。 
此案给我们很多的开辟,为咱们敲响了警钟,邵律师将“一人公司”具有的法律风险总结演绎以下: 
1、股东团体财富与公司打造业泛起混淆,股东整体将对公司债权禁受连带责任。 
2、公司治理构造不健全,缺失制衡机制,颇有可能被人利用,呈现一系列有损于公司益处的环境。 
关于已经确立的采纳一人公司形式的医生集团,咱们又须要如何躲避司法风险呢,个人首倡: 
(一)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政会计制度,保证公司财政的自力,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公司的经营。 
(二)股东应该轨制峻厉的公司规章轨制,包括条约审议流程,公章使用的划定,法人章、财务章的用印流程,账目账目标严厉记录。 
(三)万万不要将公司的平日经营与集团的平时开支混同,做到认识松散。 
一人公司具有庞大的法律风险,整体不建议建设此类公司,假如需求构建“一人公司”,创业早期未必要拟定好残缺的各项规章轨制,确保公司家制造与总体财富之见是相互自力的,设立股权前定然要多与法律专业人士发展探求,懂点法令,少点贫困,时辰小心司法风险,预防落入司法圈套。 
 
(责任编辑:健康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