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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药房托管的本质是通过药房经营主体的转换,绕开政府对公立医院釆购和价格的管制。取缔药房托管或许可以通过一纸公文来实现,但如果“药价虚高”、“医院不能自主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即使药品降价也不会增加医院收益”这些条件依然存在,变通一定会以其他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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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药房托管”再次成为行业热词,与其相伴的是“法律和政策风险”。

5月15日,上海市卫计委出台《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同日,北京市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类似文件,把药房托管和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列为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的重点领域,并要对这些领域进行认真清理。

6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国药控股已经放弃了药房托管业务,理由是“不赚钱,而且还存在政策风险”。

其实,药房托管等做法的弊端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为何全国有无数企业、医院甚至地方政府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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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药房需要被托管?

根据百度的解释,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

公立医院药房为什么需要托管?一种通行的说法是实施药品零差率政策后,药房成为医院的负担,医院将其“外包”出去,不仅减少了自身的工作量,还能增加收入。而且,作为受托方的医药企业药品管理专业能力更强、议价能力更强,能将上游供应商的供货价压下来。

企业并无点石成金的能力,是什么原因让药房托管有上述神奇的效果?简单分析就会发现,药房托管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药价虚高,有降价的空间,否则受托方没有兴趣参与,更不会无偿贡献托管费用。二是医院自己不能自主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三是即使药品降价也不会增加医院收益。

药房托管的本质是通过药房经营主体的转换,绕开政府对公立医院釆购和价格的管制。企业管理药房后自然可以不理会省市级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而继续议价,企业交纳的托管费与降价幅度正相关,医院可以规避零加成政策限制,变相获得降价收益。

历史上出现过两次“托管潮”,公立医院药房托管早在2001年就在广西柳州出现,当时只有几家医院参与,没有形成规模。第一次托管潮出现在2006年的南京,在前期栖霞区和雨花台区几家医院试点基础上,2006年底全市13个区县的138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参加药房托管。第二次托管潮开始于2014年,康美药业率先开始托管公立医院药房,随后其他公司陆续跟进,据报道康美药业已经托管了100余家公立医院的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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