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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与物理学逻辑

  我们都知道,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心理学是从19世纪初开始形成的,诞生于对人的神经系统的生理学研究之中。因此在最初的研究阶段,研究者都自称为生理学家,而非心理学家。但研究的结果,即使从现在来看,他们对人的心理生理的研究也是相当深入的。比如对视觉的研究,他们不仅发现了眼球内晶体的折光作用,视网膜的成像功能,还发现了网膜上圆锥体与视觉的关系,解决了双眼视觉以及视神经的传输路径和视觉在大脑特定区域的定位问题等。所有这些成果都是在将人的视觉系统视为一光学仪器,以“刺激的物理学”、“眼的解剖学”和“神经系统的组织学”的思维逻辑为基础,以大量的实验数据为依据而取得的(《实验心理学史》波林著111~120页),具有无可置疑的“科学性”。这一系列研究成果都直接反映在普通心理学关于感觉的定义中:感觉是“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在人脑中的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引起神经冲动,由感觉神经传导到脑的相应部位,便产生感觉。因分析器的不同,感觉可分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每种感觉器官都分工执行不同的反映职能。”(《心理学词典》)感觉的直接性、被动性和单一器官的性质,从实验本身和定义的表述来看,都十分清晰明确。

  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在对视觉的研究中又发现了一些用“刺激的物理学”的逻辑所无法解释的现象。他们发现在单个物体和作为环境的“外在世界的空间关系并不是视觉本身的问题”,于是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又加入了“注意”和“判断”等含有主观色彩的因素。而当将研究的视野扩大到知觉领域后,他们又在感觉和知觉之间加入了“联想”、“推理”等完全是主观性的因素(《实验心理学史》波林著120页)。从而使心理学研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刺激的物理学”和解剖学的思维逻辑,开始了真正的心理层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健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