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权
时间:2018-12-05 11:09 来源:未知 作者:健康网 点击:次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加速发展,伴随其兴起各种网络游戏也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同样是一种财产,但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且相当不完善。网络虚拟财产虽已进入《民法总则》成为一个法学概念, 但它并非一个规范法律术语, 而是一个描述性指称, 其具体指称内容, 在学界还尚未达成广泛共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我国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或者游戏公司,而玩家只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玩家,本文主要就网络游戏账号的价值以及其所有权加以分析。 伴随网络游戏的兴起,各种虚拟货币交易、虚拟物品交易、游戏账号交易也日益增多。交易猫、5173游戏账号交易平台、淘手游等都是近年才出现的游戏交易平台。玩家可以将游戏账号以及相关的数据上传到平台上,供买家选择,这正是商品的特性,而商品具有价值。这种在交易平台上出卖游戏账号的行为体现的是对物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法律保护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网游虚拟财产是司法实务界、理论界的共识。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应的司法判例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角度为网游虚拟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保护。比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某、万某盗窃案等。在立法未予明确回应的情况下,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网游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法官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勇敢作出裁判,对于网游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维护和规范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7),对刑法第285条进行了修改,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随着国内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在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上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因网络财产已与权利人财产权紧密相连, 将其纳入物的范畴是法律发展的必然选择。《民法总则》第127条中亦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明确其民事权利客体地位, 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物权的权利客体, 应当受《物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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