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类严打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列表
时间:2020-02-04 20:11 来源:未知 作者:健康网 点击:次
15类严打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易怀炯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仲裁部副主任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正式通告要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15类违法犯罪行为。截至1月29日12时,全国治安系统共查处扰乱社会秩序案件377起,干扰疫情防控类案件83起,妨害公务类案件55起。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警方将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由此可见,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查处的涉疫案件将激增,不论是普通群众、市场经营主体还是防疫公职人员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数十部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梳理了15类严打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解析和案例警示,以期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战“疫”面前,最大的贡献就是遵纪守法不添乱!
1 违法行为: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主要罪名:【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释义: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这两个罪名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这样的煽动行为,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2001年,被告人黄某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有关“民~运”、“六~四”、“FLG邪教”等方面的文章,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 违法行为: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主要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释义: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案例警示: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 违法行为: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主要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释义:“编造”,是指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疫情、灾情、警情的情况。“传播”,是对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转帖,在其他媒体上登载、刊发等情况。本罪是故意犯罪,确实不知相关信息为谣言而误传播的,不构成犯罪。 案例警示:2020年1月24日晚,网民薛某某在微信群中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虚假言论,造成极为恶劣影响。1月25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将该网民薛某某(女,45岁,天津市人)查获。薛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薛某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 违法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主要罪名:【寻衅滋事罪】 刑法释义:与上面一样,本条仍是打击谣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罪名,择一重处。 案例警示:2020年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南京警方工作发现,网上流传“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落款为“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等信息。经查,1月26日下午15时许,孙某(男,27岁)出于吸引眼球的目的,编造了上述谣言,并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当晚,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5 违法行为: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主要罪名:【妨害公务罪】 刑法释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虽然我国没有规定“袭警罪”,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案例警示: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历经铺派出所在街道统一安排下,于2020年1月16日14时许,安排人员前往辖区湖北返宁居民叶某(男,宁乡人,43岁)家中开展宣传劝解工作。过程中,叶某多次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持刀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随后,叶某驾车冲进历经铺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并将院落内2块宣传板、接待室3块玻璃砍烂,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6 违法行为: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主要罪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释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当然,由于是过失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警示:2020年1月30日,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疑似病例的亲属黄某明、黄某良拒不执行自我隔离规定,在隔离区外四处走动,黄某良还将设置的警戒线扯断,宜春市铜鼓县公安局对黄某明、黄某良分别作出警告、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类似这样的案例,如果造成了多人感染的严重后果,那黄某明、黄某良就有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7 违法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主要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释义:与上面的过失犯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目的不是抗拒隔离治疗,而是有意传染给更多的人。因此,不需要等到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的举动已经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即可构成本罪。 案例警示:2020年1月底,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8 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主要罪名:【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释义:制假售假行为入罪自不必说,经营者尤其要注意的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哄抬价格:(1)囤积压货,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2)强制搭售,变相提高价格;(3)商品价格不变,但大幅提高配送等其他费用;(4)同种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最后一次交易的进销差率价;(5)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售价,经告诫仍不改正。 案例警示:2020年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以进价15.2元/盒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并抬高至58-78元/盒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目前,包括药店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在内的5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9 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主要罪名:【妨害公务罪】 刑法释义:该行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如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虽然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警示:2020年1月27日 ,安徽省临泉县村民詹某龙(男,21岁)与两个表兄弟酒后想要出村玩耍,村干部劝说其返回,詹某龙肆意辱骂参与疫情防控的村干部和村民,并故意损毁设置路障的面包车。临泉县公安局杨小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及时赶到,詹某龙不但不听民警劝阻,还辱骂民警、殴打辅警。1月28日,詹某龙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先行行政拘留,其涉嫌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已由刑侦大队受理。 10 违法行为: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主要罪名:【妨害公务罪】 刑法释义:该行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拒不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尽管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然可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强行冲卡的,从重处罚。 案例警示:2020年1月31日14时许,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农民史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小学文化程度)驾车途径蔡家庙乡赵家坡疫情防控检测点时,无视现场执勤民警停车警示,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强行冲卡,执勤民警驾车将其截停后,史某某仍不配合,并对现场执勤民警进行辱骂踢踹。史某某被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月1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1 违法行为: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主要罪名:【妨害公务罪】 刑法释义:该行为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警示:2020年1月26日下午,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调关派出所接报警称:调关镇某村隔离点阻断设施被破坏,过往车辆被收费通行。民警调查发现,当地村民蒋某和湖南华容县村民元某恶意损毁道路阻断设施,带来疫情扩散隐患。蒋某、元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12 违法行为: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主要罪名:【盗窃罪】 【诈骗罪】 【聚众哄抢罪】 【抢夺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 刑法释义:此类行为可构成多种罪名,可根据行为手段择一重罪处罚,也可能数罪并罚。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还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从重处罚。 如果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还可能转化为抢劫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案例警示:2004年,邓某所在县向省政府申请防汛专用款用于江堤加高、加固和维修工作,经县委决定让水利局局长牵头负责此项工作。邓某身为水利局长和县防洪指挥部副总指挥直接负责此项工作,邓某召开本局技术人员开会后,做出本年度不太可能发生洪水的判断,认为现有水利工程足以防洪,于是擅自作主将刚刚成立的防汛指挥部的办公款项,购买办公设施和小汽车。2004年7月,该县发生特大水灾,由于防洪设施不足,造成众多房屋倒塌,大量粮田被淹,损失严重。最终,邓某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3 违法行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主要罪名:【非法行医罪】 刑法释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等。值得注意的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行为人利用民间偏方给他人开具处方,该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非法行医罪。 案例警示: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青年广场张家门附近摆摊卖药,当被害人李某某因脚上长有骨刺到被告人马某某的摊位购买中药材治疗时,被告人马某某按照《药酒配方宝典》民间秘方,开出诊疗处方,向李某某出售了不能用于内服的药材乌头,并让其回家将乌头等药材泡酒内服治疗骨刺。10月20日晚,当被害人李某某喝了被告人马某某为其处方配制的药材泡制药酒后嘴感麻木,21日凌晨3时许因呼吸困难被送至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饮用乌头所泡的药酒致乌头中毒死亡。最终,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4 违法行为: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主要罪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刑法释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过,对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对煽动、策划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案例警示:2010年12月30日,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湖南省娄底市农民吴某某、姚某某等人在未向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等有关主管机关书面申请的情况下,组织一百余名征地拆迁户来到娄底市人民政府大门口以拉横幅、静坐堵大门的方式进行非法上访,并在市政府大门口唱歌、喊叫、吵闹,围堵市政府大门达三小时之久,导致市政府大门无法正常出入,使市政府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破坏了市政府的工作秩序。在堵门的过程中,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一百余名民警以及涟源市龙塘镇、杨市镇、三甲乡、石马山镇、枫坪镇等乡镇干部到现场做上访群众工作,要求他们先回去,有什么情况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但上访人员不听劝说,继续堵门。在现场指挥处警的娄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罗文卫见状用喇叭喊话,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要求堵门的上访人员立即离开市政府的大门,如果不立即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将采取强制行动。见上访人员仍然不听劝说,罗文卫随即下达了强制驱散的命令,公安干警将上访堵门的人员强制驱散,并把所打的横幅扯掉,娄底市人民政府进出的车辆、人员才得以正常通行,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作为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犯非法集会、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5 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主要罪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刑法释义:在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存在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背后推手。对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不明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对本条作出以下解释:一是明确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二是明确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案例警示:家住安溪县金谷镇的郑某勇和郑某海听说野生动物“热补”,炖汤给孩子喝对身体好,就相约持自制枪支去打猎。一晚上非法猎杀5只野生鸟类,被警方查获时还一直辩称“一切为了孩子”。经鉴定:郑某海、郑某勇猎捕的鸟类共计五只,属于鸡形目雉科白鹇,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物种,五只白鹇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0元,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某海等予以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健康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