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这些行为属于越权违规操作
时间:2018-06-26 10:42 来源:未知 作者:健康网 点击:次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因为集体土地的归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一旦发生征地拆迁等纠纷,村委会往往会发挥很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时候,会出现由村委会实施开展征地事宜,或者是代被征收的农民签订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那么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究竟有什么权利?能否代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方案,领取补偿款呢?下面让京坤律师来为您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涉及到未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乡、镇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京坤律师提醒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无权进行土地征收、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因此如果在实践中,遭遇村民委员会做出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情况,应当及时阻止,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健康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