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时间:2019-03-10 20:46 来源:未知 作者:健康网 点击:次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常识《法律常识梳理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和之前《民法通则》相比变化较大。本文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情形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责任编辑:健康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