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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一到初七薪酬大不同 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月14日,记者从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在年初一到年初七期间加班,前后薪酬大有不同。

    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在此期间加班,企业不得以补休作为补偿,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5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750元/20.92天=35.85元/日,若初一到初三加班,按一天工作8小时计算,加班工资最低标准为:35.85元×300%×1天=107.55元/日。

    初四至初七属于休息日。企业在安排加班时,首先要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实在无法安排补休,可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同样按照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50元,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正常日工资标准约为35.85元/日,若初四到初七加班,加班工资最低标准为:35.85元×200%=71.70元/日。

    春节期间,除了安排加班外,还有不少用人单位进入停工停产状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内,不能随意降低劳动合同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也不能暂停或降低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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