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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天津高院甄选出十二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及弘扬价值做了提炼,分别从热爱祖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文明守规、友善互助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法院对米某某与马某某等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马某某一次性支付米某某房屋租金及使用费4800元,马某某及其家人将涉案房屋腾交给米某某。判决生效后,由于马某某未主动腾房,米某某向红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为三被执行人提供了本市外环线以内坐落于北辰区面积为15平方米平房一间。红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贴腾房公告,要求马某某等人在限期内腾空房屋。后马某某将其八十余岁的母亲从山东老家接至涉案房屋居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拒不迁出涉案房屋。据此,红桥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被执行人马某某及其家人主动将涉案房屋腾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马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马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故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一些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拒不执行,甚至采取霸占房屋等违法、极端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裁判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抗拒执行生效裁判行为的决心,也给“老赖”敲响了警钟,同时呼吁社会公众遵法守法,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点 评

陈灿平

典型案例七: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博导、处长,天津市案例法学会会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得不到执行,广大人民依然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甚至对公正司法更加感到疑惑和失望。本案虽小,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老赖们是惩罚,对潜在的老赖们是震慑,对人民群众是教育,有利地捍卫了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和公正理念。

(责任编辑:健康网)